白先生与民乐县交通运输局、民乐县泰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扣押纠纷案,历经八年多的信访与诉讼,核心争议始终围绕起诉期限展开。涉案车辆实际为白先生所有,仅以挂靠形式登记在泰通公司名下,这一产权归属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而车辆至今未实际返还的客观事实,以及行政机关的具由法定返还职责,均指向一个关键结论:白先生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其合法诉权应得到充分保障。2018年5月,挂靠于民乐县泰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甘G17576号、甘G17593号客车(实际产权人为白先生)白先生的车是规定应检测时间为5月30日,实际检测为5月14日,取得了合法合格的检测报告或技术评定报告,符合国家技术要求为一级车辆。白先生持有合法合格的检测报告,到运管所办理营运证签章事宜,运管所领导以白先生和挂靠企业负责人有矛盾纠纷,要求白先生消除矛盾纠纷,消除不了拒绝办理车辆营运证上签字盖章,公权利私用停运车辆不让正常行驶。白先生为了营运证签章于2018年7月27日到运管所详细反应和挂靠企业的矛盾纠纷2018年7月3日白先生驾驶车辆到政府反应实事情况,由政法委领导接访,指示运管所领导办理车辆运营证签章。但运管所领导仍不办理,原民乐县公路运管理所行政不作为于8月6日将涉案车辆强制扣押,将白先生视为驾驶员,并要求泰通公司8月10日接受处理。8月9日,该所将车辆解除到挂靠企业,但截至目前,涉案车辆仍停放于泰通公司院内仍由运管所管控。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废止的条例)白先生在信访维权过程中,先向民乐县交通局信访,交通局于2020年2月11日给白先生书面答复,认为扣车合法。产权属于企业所有,白先生要求赔偿损失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白先生不服向民乐县政府提出了复查申请,民乐县政府维持了交通局答复意见,然后白先生又亲自到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申诉复核。交通部2020年6月30日给了书面答复,交通厅于2020年9月30日给了书面答复,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答复具有影响力。
2020年11月30日,白先生首次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扣押车辆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撤销被告暂扣车辆的018号、019号凭证,甘州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期限过期裁定驳回,上诉到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审查认为诉讼期限未过期,建议其撤诉并变更原诉求。新设新诉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扣押车辆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超期扣押车辆和车辆全部手续白先生遵照高院意见,于2021年7月1日以新的诉求再次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再次驳回。又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回避合议庭申请书,中院向白先生下发了不予回避决定书。二审法院又维持了一审裁定,截至2022年10月17日,共五次审理均以诉讼期限过期驳回。值得注意的是,白先生在上访期间,曾向中央政法委、两高、国家信访局,甘肃省等单位投诉反映情况,相关单位作出批转后至今不处理。涉案车辆的扣押行为应认定为持续性行政行为,其起诉期限起算点不应适用普通行政行为的规则。根据理论及司法共识,此类行为的起诉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或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案应当以甘肃省交通厅复核答复2020年9月30日为起算点。运管所解除车辆公告,意思不真实,内容不纯洁,属于持续扣押的公告,在运管部门与涉事企业共同设定权大于法,采取马拉松试的扣押方式,涉案车辆始终处于被扣押状态,并未实际解除扣押。相关监控视频可证实,所谓“解除扣押”的说法与视频事实不符。当事人后续得知,涉案车辆已被运管所非法扣押又非法报废。非法行政行为持续蔓延,自始至终未结束。原民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涉案车辆具有法定返还职责,其未实际返还车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超期扣押车辆构成滥用职权。法律设定起诉期限的立法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本案中,涉案车辆自2018年被暂扣至今已逾八年,白先生始终积极依法主张权利,先后通过信访、诉讼再信访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不存在消极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此前的六次审理均未以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规定(2020)最高法行在28号对案件实体争议进行审理,未能充分回应权利人的核心诉求。白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 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 [2015] 1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法发【2020】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法〔2024〕92 号已向法院提交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高度相似同案,类案,在裁判文书中未曾释明,根据最高法(2021)5273号解释本案未于回应的应重审。民乐县委政法委已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及社会影响,于2025年10月提请张掖市委政法委会商,并根据《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已经穷尽,但当事人仍就案件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实体处理等问题反复信访的,可以开展自行评查。至今未依法开展自行评查工作,给当事人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期待上级法院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充分考量案件的特殊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则,依法保障白先生的合法诉权,推动案件实现实质审理与公正裁决,让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回应,让法治的公平正义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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