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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遭遇来宾骗婚女 离婚难至今无法获自由身

时间: 2014-06-25 13:25 作者:271933741 来源:未知 点击: 次

登记结婚刚满十天,新婚妻子就突然不见了,至今已经失踪了10年。近日,浙江省游龙县湖镇镇的农民刘达为了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迁江法庭递交了离婚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离家出走的妻子覃凤离婚。

  2004年4月初,刘达在朋友的介绍下与覃凤相亲,35岁的刘达求婚心切,没几天就与覃凤谈成了婚约。在覃凤的要求下,刘达向覃凤的父母给付了12000元,后两人到浙江省游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10天后,新婚的妻子覃凤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刘达东寻西找,按妻子覃凤留下的身份信息来到了妻子的老家来宾市兴宾区石陵镇,依然寻找无果。

  十年过去,刘达意识到自己掉入了骗婚的陷阱当中。为了结束这段名存死亡的婚姻,2014年4月16日,刘达向覃凤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受理该案的迁江人民法庭经过多方寻找,方知此覃凤非彼“覃凤”。

  2014年6月23日,案件在迁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在庭审中都明确表示与对方从未谋面,当时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的人不是庭上的对方。原来,刘达提供的结婚证上的覃凤与本庭的被告“覃凤”并非同一人。本案被告“覃凤”与其现任丈夫蓝某已于2004年4月14日在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三个儿女。

  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的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刘达与被告“覃凤”在庭审中都明确表示两人从未谋面,亦没有一起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014年6月23日,兴宾法院当庭作出裁定,依法驳回原告刘达的起诉。

  至此,原告刘达诉被告“覃凤”离婚一案审理终结。但刘达想要离婚的问题并未最终解决。法官最后告知刘达,可以携带法院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与覃凤的婚姻登记,通过此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hpv病毒是什么

(责任编辑:2719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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